反对统一 (1920)
by 毛泽东
371514反对统一1920毛泽东

一九二0年十月十日 上海《时事新报》

中国的事,不是统一能够办得好的,到现在算是大明白了。中国也不是全无热心国事的人,也不是全然没有知识和能力。然而办不好者,中国之大,太 没有 基础,太没有下层的组织。在沙渚上建筑层楼,不待建成,便要倾倒了。中国二十四朝,算是二十四个建在沙渚上的楼,个个要倾倒,就是因为个个没基础。四千年的中国只是一个空架子,多少政治家的经营,多少学者的论究,都只在一个空架子上面描写。每朝有几十年或百多年的太平。全靠住一个条件得来,就是杀人多流血多。人口少了,不相杀了,就太平了,全不靠有真实的基础。因此我们这四千年文明古国,简直等于没有国。国只是一个空的架子,其内面全没有什么东西。说有人民罢,人民只是散的,‘ 一般散沙’,实在形容得真冤枉!

  中国人生息了四千多年,不知干甚么去了?

  一点没有组织,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看不见,一块有组织的地方看不见。中国这块土地内,有中国人和没中国人有甚么多大的区别?

  在人类中要中国人,和不要中国人,又有甚么大不了的关系?推究原因,吃亏就在这‘中国’二字,就在这中国的统一。现在唯一救济的方法,就在解散中国,反对统一。

  中国人没有科学脑筋,不知分析与概括的关系,有小的细胞才有大的有机体,有分子的个体才有团体。中国人多有一种拿大帽子盖的虚荣心,遇事只张 眼望 着前头,望着笼统的地方。

  大帽子戴上头了,他的心便好过了。

 现在的和议,就是这样。一些人捧着一个‘和议’北跑到南,南跑到北,没希望的时候,便皱着眉,有一点希望,便笑起来了。我是极端反对和议的,我 认 为和议是一个顶大的危险。 

  我的理由,不是段琪瑞的统一论,也不是章太炎孙洪伊的法律论,我只为要建设一个将来的真中国,其手段便要打破现在的假中国。起码一点,就是南北不应复合,进一层则为各省自决自治。

  各省自决自治,为该建真中国唯一的法子,好多人业已明白了。这是这次南北战役的一个意外的收果。

  现在虽然只有湖南,广东,江苏,湖北几个省发动,事势必然成为一道洪流。全国各省,都将要纳到这个流里,是一个极可喜的现象。

  现在所要讨论的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各省自治内部的事,即如何促使各省自治成立;一是各省自治外部的事,即如何将妨碍各各省自治的障碍物,减杀其效力 或阻止其进行。

  关于前一个问题,我有二个意见:

  (一)像湖南,广东两省用兵力驱去旧势力的,算是一种革命,应由各该革命政府,召集两省的‘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及广东宪法,再依照宪 法, 建设一个新湖南及新广东。这两省的人民最要努力。其宪法要采一种澈底革新的精神,务以尽量发挥两省的特性为标准。

  (二)像湖北,江苏两省不能有革命的行动,只好从鄂人治鄂苏人治苏(省长)一点入手,等到事权归了本省人,便进而为地方自治的组织。

  以上二种方法,各依各的情势去改造。于前一种可树各省自治的模范,实有‘国’的性质,可实行一种‘全自治’,所以最有希望。于后一种,虽然暂 时只 能实现‘半自治’,然根据这种自治,便可进而做废督运动。只要督军废了,则全自治便即刻到了手了。方法虽然和平一点,不十分痛快,然为适应环境,采这种方法,也是好的。

  关于如何去除各省自治的障碍物,我以为这障碍不在督军,而在许多人要求的‘统一’。我以为至少要南北对立,这是促成各省自治的一大关系点。倘 若统 一成了,新组国会,制定宪法,各省自治必多少受宪法束缚。(无论中央政府永办不好)像湖南广东,便断不能发挥其特性。又人才奔赴中央政府,地方必有才难之 叹。更有一个大不好处,假如中央政府成了,全国视线又都集注中央,中国人看上不看下务虚不务实的老癖必要大大发作,而各省自治,又变成不足轻重的了。 我觉得中国现在的政象,竟如清末一样,国人对之,不要望他改良,要望他越糟越坏。

  我看此际尚未坏到极处,我们不能用自力增加其坏度,却尽可不必替他减少坏度。我们最好采不理主义,和议再不要说了,国民大会解决国事之说,再 不要 提倡了。要提倡国民大会,也要如孙东荪先生的主张,用国民大会去解决省事。

  胡适之先生有二十年不谈政治的主张,我现在主张二十年不谈中央政治,各省人用全力注意到自己的省,采省门罗主义,各省关上各省的大门,大门以 外, 一概不理。

  

  国庆是庆中华民国,我实在老不高兴他。特为趁这国庆,表示我一点反对统一的意见,而希望有一种‘省庆’发生。”


  根据1920年10月10日上海《时事新报》副刊《学灯》刊印。


#licence info
Public domain

This work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because it was first published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prior to January 1, 1929. Other jurisdictions have other rules. Also note that this work may not be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9th Circuit if it was published after July 1, 1909, unless the author is known to have died in 1953 or earlier (more than 70 years ago).[1]

This work might not be in the public domain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and should not be transferred to a Wikisource language subdomain that excludes pre-1929 works copyrighted at home.
According to the copyright laws of the Greater China this text will be in the public domain by January 1st 2027.

本作品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在美國以外發表,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若1909年7月1日以後發表,美西第9巡迴法院轄區可能除外,除非確定作者1953年或者更早(超過70年以前)逝世。但作者尚未逝世超過50年時(1974年或更晚逝世),在大中華地區原則有版權限制,所以中文維基文庫暫時不收錄正文,僅用模板重定向

依據兩岸四地版權法律法規,本文將在2027年1月1日進入公有領域。

PD-US-1923-abroad (中文/Chinese) 僅於美國進入公有領域之檔案 //wikisource.org/wiki/%E5%8F%8D%E5%AF%B9%E7%BB%9F%E4%B8%80